近日,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《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,“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”“老年人有权拒绝‘啃老……’“。因为这些条款,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特别是禁止“啃老”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。
据了解,旧版《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已经实施15年,近日对其进行“大修”,其中,“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,老年人有权拒绝。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”这一特别禁止成年子女“啃老”的条款,把这部条例的“大修”工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。有人认为,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,立法实在没有必要;有人认为,针对“啃老”立法有助于弥补法律空白,对“啃老族”起到警示作用。
到底是有法可依还是多此一举?法制办应针对此条法案进行一个全面的
市场调研,听听群众的心声。然后再确定此条款是否适宜被列入正式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之中。否则,不但不会给老年人权益带来保障,反而会因为硬性规定,导致子女的反感,对老年人更加不利。